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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产第一顺序继承人是什么
分类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解答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房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明确规定,具体包含以下几类:
1.配偶: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互为配偶。
这意味着,当一方去世时,另一方作为配偶,对房产拥有平等的继承权。
这种平等体现在,在没有特殊约定或法定情形下,配偶与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参与房产的继承分配,享有同等的份额。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婚生子女是在合法婚姻关系中出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继承权,不受其出生时父母婚姻状况的影响;养子女通过合法收养程序与养父母建立法律上的亲子关系,享有与亲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利;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是指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实际的抚养教育关系,这种情况下继子女也能继承房产。
3.父母:涵盖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在继承开始后,遵循一定的顺序进行继承。
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此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
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而且,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不过,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给予适当照顾,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其配偶小李、子女小胡和小丽以及父母小静均主张继承。争议点在于非婚生子女小丽能否与婚生子女小胡同等继承房产份额,以及小李作为配偶在继承分配中是否有特殊情况。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小丽作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小胡同等的继承权利,在无特殊约定或法定情形下,应与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参与房产继承分配,份额均等。
2、小李作为配偶,在没有特殊约定或法定情形时,与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参与房产继承分配,享有同等份额。若存在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时应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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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4 15:3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