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口头遗嘱怎样才生效快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口头遗嘱若要生效,需满足一系列特定条件,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一、危急情况是前提 口头遗嘱必须是在危急情况下订立。 所谓危急情况,涵盖多种紧急情形。 例如,遗嘱人突然患上重大疾病,病情危急,随时可能危及生命,导致其无法进行正常的书写或录音录像等立遗嘱行为;又或者面临突如其来的生命危险,如遭遇严重的交通事故、突发的暴力侵害等;再如遭遇自然灾害,像地震、洪水等,使遗嘱人处于生命受到威胁且无法以其他方式订立遗嘱的状态。 二、两个以上合适见证人在场 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这些见证人需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对遗嘱订立过程及内容作出准确判断和记录。 同时,他们与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存在利害关系,以确保见证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三、遗嘱人表意要清晰 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能够清楚、准确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 这要求遗嘱人在意识清醒的状态下,明确说明遗产的分配方式等内容。 需特别注意的是,危急情况消除后,若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此前所立的口头遗嘱便会失效。 所以,若想让口头遗嘱尽快生效且维持效力,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危急情况持续存在至关重要。 而且,事后如有可能,应尽快通过其他法定形式对遗嘱内容进行固定和确认。 案情回顾: 小朱在地震中被困,生命垂危(危急情况),口头表示将财产留给小李,当时只有小胡一人在场见证(见证人数不足)。后小朱被成功救出(危急情况消除),能正常书写遗嘱却未再立,不久离世,小李主张按口头遗嘱继承,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在地震时虽处于危急情况,但只有小胡一人见证,不符合“两个以上合适见证人在场”的条件,该口头遗嘱在形式上存在瑕疵。 2、小朱被救出后危急情况消除,且有能力以书面等形式立遗嘱却未再立,根据规定,此前的口头遗嘱失效,小李不能依此口头遗嘱继承小朱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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