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下视为放弃继承权的情形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视为放弃继承权的情形,具体介绍如下:
一、书面放弃 在继承相关事宜中,当继承开始后、遗产尚未进行处理前,继承人若想要放弃继承,通常会采用书面形式作出明确表示。 这种书面声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文件,需要清晰、准确地表达出放弃继承的真实意思。 并且,为确保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必须由继承人本人亲自签字确认。 例如,继承人可以书写一份详细的放弃继承声明书,在声明书中写明自己的身份信息、与被继承人的关系,以及明确表明放弃对特定遗产的继承权利等内容,然后郑重地签上自己的名字。 二、口头放弃(特殊情况) 在某些危急情况下,比如继承人突发重病、遭遇不可抗力等导致无法及时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表示时,可以用口头方式来表示放弃继承。 不过,为保证这种口头表示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当危急情况解除后,如果条件允许能够用书面形式进行补充确认的,继承人应及时补写书面放弃声明,以进一步明确其放弃继承的意愿。 三、默示放弃 当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然而在遗产分割前就不幸死亡的,此时其继承遗产的权利会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在这种情况下,可视为该继承人放弃了对自身所继承份额的处分权。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一旦作出,一般情况下是不得撤回的,除非存在受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 案情回顾: 小朱的父亲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在遗产处理前,小朱口头称放弃继承,当时只有一人见证。后小朱病愈却未补写书面声明,且在遗产分割前小朱意外死亡。小朱子女小李认为小朱放弃无效,应继承份额转给自己;小胡则认为小朱已放弃。 案情分析: 1、小朱最初口头放弃时,仅有一人见证,不符合口头放弃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规定,所以该口头放弃在形式上存在瑕疵。 2、小朱病愈后未补写书面声明,且之后死亡,不能视为其有效放弃。小朱子女小李主张继承份额转移有一定合理性,小胡认为小朱已放弃缺乏充分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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