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继承适用范围是什么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遗嘱继承的适用范围,主要涵盖以下几个重要方面:
一、财产范围 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都能通过遗嘱进行继承。 具体而言,公民在生前通过各种合法途径所获得的收入,如工资、奖金、投资收益等;个人名下的房屋,无论是自住还是用于出租等;在银行的储蓄存款;日常使用的生活用品;自己种植的林木;饲养的牲畜、家禽;具有收藏价值的文物;个人的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拥有的生产资料,像一些小型的生产设备等;以及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等,这些都属于可遗嘱继承的财产范畴。 二、主体范围 遗嘱继承人需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 其中包括与自己有婚姻关系的配偶;自己生育或收养的子女;生养自己的父母;同父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父亲或母亲一方的父母,即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意思表示真实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愿的体现。 若遗嘱人是在受到他人欺诈、胁迫的情况下订立遗嘱,这样的遗嘱是无效的。 此外,伪造的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若遗嘱部分内容被篡改,那么被篡改的这部分内容同样无效。 四、形式合法 遗嘱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例如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代书遗嘱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等,不同形式的遗嘱都有其对应的法定要件,只有满足这些条件,遗嘱才有效。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前立遗嘱将个人房产留给小李,但该房产部分产权存在争议。遗嘱订立时小朱疑似受小胡胁迫,且遗嘱形式上缺少日期标注。争议点在于遗嘱涉及财产范围存疑、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及形式是否合法。 案情分析: 1、财产范围方面,房产产权若存在争议部分,不属于小朱个人合法财产,这部分不能按遗嘱继承。 2、意思表示上,若能证实小朱受小胡胁迫订立遗嘱,该遗嘱应认定无效,不能作为继承依据。 3、形式合法方面,遗嘱缺少日期标注不符合自书遗嘱法定形式要件,此遗嘱的有效性存疑,需综合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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