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立遗嘱时间长了有效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遗嘱的效力和订立时间长短没有直接关联,重点在于其是否符合法定的有效条件,具体阐述如下:
一、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立遗嘱时,遗嘱人需要具备能够独立开展民事活动的能力。 这意味着其精神状态必须正常,思维清晰,能够准确理解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 例如,不能处于神志不清、精神错乱等无法正常表达自我的状态。 只有在这种情况下,遗嘱人才能清楚地表达自己对于财产分配等事项的真实意愿,所立遗嘱才可能有效。 二、意思表示真实 遗嘱应当是遗嘱人内心真实想法的体现,不存在任何受欺诈、胁迫等干扰其自主意愿的情况。 比如,不能是在他人的威胁下被迫立下违背自己本意的遗嘱,或者因被欺骗而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三、内容合法 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比如,不能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进行分配,或者规定一些违法的事项。 四、形式合法 不同类型的遗嘱,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等,都有各自特定的法定形式要求,必须严格按照相应规定来订立。 只要遗嘱满足这些条件,不论订立时间长短,都是有效的。 若遗嘱人之后又订立了新的有效遗嘱,且内容与之前冲突,通常以新遗嘱为准。 案情回顾: 小朱早年立下一份自书遗嘱,将房产留给小李。多年后,小朱在神志不清状态下,受小胡胁迫又立一份遗嘱,把房产改留给小胡,引发遗嘱效力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在神志不清时立的第二份遗嘱,此时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法清晰表达真实意愿,该遗嘱应无效。 2、第二份遗嘱是在小胡胁迫下订立,小朱意思表示不真实,并非其内心真实想法,此遗嘱不符合有效条件。 3、遗嘱内容若涉及违法或损害他人权益则无效,本案中第二份遗嘱因订立过程存在问题,内容的效力存疑。 4、第二份遗嘱形式上虽可能符合自书遗嘱要求,但因主体行为能力及意思表示问题,整体无效,应以第一份有效遗嘱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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