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生效的要件是什么样的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遗嘱生效需要满足一系列要件,具体如下:
一、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这意味着其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清楚知晓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 例如,成年人在精神状态正常的情况下,能够理性地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安排。 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像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 因为他们可能无法准确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 二、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必须反映遗嘱人内心真实的想法。 如果遗嘱是在受欺诈、胁迫的情况下订立的,比如被他人以欺骗手段诱导立下不符合自己意愿的遗嘱,或者在他人威胁下被迫立下遗嘱,这样的遗嘱是无效的。 伪造的遗嘱显然不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同样无效。 若遗嘱部分内容被篡改,那么篡改的这部分内容也是无效的。 三、遗嘱的内容须合法 遗嘱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比如,不能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必要遗产份额,要保障这部分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四、遗嘱的形式须符合法律规定 常见的遗嘱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多种。 不同形式有相应法定要求,如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严肃性。 案情回顾: 小朱在生前立下一份遗嘱,但其立遗嘱时精神状态存疑。小胡主张小朱当时已无法辨认自己行为,遗嘱应无效;而小丽认为小朱意识清醒,遗嘱有效。且遗嘱部分内容被怀疑篡改,另外在遗产分配上,缺乏劳动能力的小静未被分配必要份额,遗嘱形式也存在是否符合规定争议。 案情分析: 1、关于小朱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若其确实无法辨认自己行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若意识清醒则遗嘱可能有效。 2、若遗嘱部分内容被篡改,篡改部分应认定无效。 3、未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小静分配必要份额,此部分内容违法,应无效。 4、若遗嘱形式不符合相应法定要求,如自书遗嘱未亲笔书写等,该遗嘱也可能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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