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法定继承人包括谁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我国法定继承人有明确规定,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1.第一顺序继承人: 配偶:在合法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互为配偶。 这种合法婚姻需经过法定程序登记确立,夫妻在婚姻期间相互扶持、共同生活,在法律上享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子女:包含多种情况。 婚生子女是在合法婚姻关系内出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虽出生时父母婚姻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同样享有继承权;养子女通过合法收养程序成为养父母的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实际的抚养教育关系。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他们对子女的成长付出心血,在法律上有相互继承的权利。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若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体现了对赡养行为的肯定和鼓励。 2.第二顺序继承人: 兄弟姐妹:有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他们与被继承人有血缘关系,在特定情况下享有继承权。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若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小朱的配偶小李、非婚生子女小胡以及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小静和小丽就遗产分配产生争议。小静和小丽认为非婚生子女不应参与第一顺序继承,应全部由他们继承,小李则坚持按法定顺序分配。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继承权,小胡作为小朱的非婚生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参与遗产分配。 2、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应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小李和小胡继承小朱的遗产,第二顺序继承人小静和小丽此时不参与继承。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