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以前立的公证遗嘱怎么处理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民法典施行前立的公证遗嘱的处理情况,具体介绍如下:
一、遗嘱效力判断 在民法典施行前,公证遗嘱在多种遗嘱形式中具有效力优先性。 这是基于当时的法律规定,公证遗嘱经过严格的公证程序,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相对更有保障。 然而,民法典施行后,这种优先效力被取消了。 若遗嘱人在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其他形式的遗嘱,比如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并且新遗嘱的内容与之前的公证遗嘱相抵触,那么应当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这体现了对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尊重,确保其最终的意思表示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二、遗嘱形式审查 对于原公证遗嘱,需要审查其形式是否符合当时法律的规定。 公证遗嘱有特定的程序和要求,例如需要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人员会对遗嘱人的身份、遗嘱内容等进行核实和记录。 若该公证遗嘱的形式合法,且不存在后续有效的抵触遗嘱,那么这份公证遗嘱依然是有效的。 三、遗嘱内容审查 还要确认遗嘱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是否违背公序良俗等。 比如,遗嘱内容不能涉及违法的财产处分,不能违背社会的基本道德准则。 若内容合法,遗嘱的效力通常会得到认可。 总之,民法典施行前的公证遗嘱,需综合考虑遗嘱人后续的遗嘱情况以及遗嘱本身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性等因素,来判断其效力。 案情回顾: 小朱在民法典施行前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房产留给小李。民法典施行后,小朱又立自书遗嘱,将房产留给小胡,两份遗嘱内容抵触。争议点在于应以哪份遗嘱为准。 案情分析: 1、民法典施行前公证遗嘱虽具效力优先性,但施行后此优先效力取消。小朱后立的自书遗嘱在时间上更靠后,按照“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原则,应认定自书遗嘱有效。 2、对于原公证遗嘱,形式上若符合当时法律规定,公证程序合法,但因存在后续有效的抵触遗嘱,所以原公证遗嘱不能再作为确定房产归属的依据,房产应按自书遗嘱由小胡继承。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