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口头遗嘱有两个人在场有效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口头遗嘱有两个人在场时的有效性问题,需要分情况具体分析:
一、符合法定条件则有效 依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在特定危急情况下,遗嘱人是可以订立口头遗嘱的。 这里所说的危急情况,比如遗嘱人突发重病、遭遇意外事故生命垂危等,在这些紧急时刻,遗嘱人无法通过常规的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等形式来立遗嘱。 此时若订立口头遗嘱,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这里的“两个以上”是包含两人的。 而且,这些见证人需要符合法定资格。 具体而言,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能与他们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像近亲属关系或者债权债务关系等。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见证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当危急情况消除后,如果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那么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就无效了。 二、不符合条件则无效 如果不存在危急情况,遗嘱人却选择立口头遗嘱,即便有两人在场见证,这样的口头遗嘱也是无效的。 另外,即便存在危急情况,但见证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存在利害关系等不符合法定资格的情况,也会导致口头遗嘱无效。 综上所述,仅从在场人数来看,两人在场满足数量要求,但要确定口头遗嘱是否有效,还需结合具体情形综合判断。 案情回顾: 小朱突发重病生命垂危,在两个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的小李和小胡在场见证下,订立了口头遗嘱。病愈后,小朱未再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之后继承人对该口头遗嘱的有效性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在危急情况下订立口头遗嘱,且有两个符合法定资格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按法律规定,当时所立口头遗嘱有效。 2、危急情况消除后,小朱未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重新立遗嘱,所以此前的口头遗嘱依然有效,继承人应尊重该口头遗嘱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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