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继子女是否有代位继承权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继子女的代位继承权问题,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继子女是享有这一权利的,下面为你详细阐述:
一、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情况 当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了扶养关系时,这在法律层面有着重要意义。 这种扶养关系的形成通常意味着继父母对继子女在生活、教育等方面进行了实际的照顾和支持,继子女也对继父母履行了相应的赡养等义务。 此时,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法律上等同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 比如,继父母在继子女成长过程中,承担了其生活费用、教育费用,给予其生活上的关怀和照顾。 当出现继子女的亲生父母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时,继子女就可以代位继承其亲生父母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这是基于他们之间已经形成的紧密的法律关系所赋予的权利。 二、未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情况 若继子女与继父母未形成扶养关系,例如继父母与继子女只是在名义上存在家庭关系,但在实际生活中,继父母没有对继子女进行抚养,继子女也没有对继父母履行赡养等义务。 那么在法律上,他们之间不存在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所以也就无法基于此关系享有代位继承权。 综上所述,判断继子女是否有代位继承权,关键就在于其与继父母是否形成了扶养关系。 案情回顾: 小朱的父亲与小丽再婚,小朱随父与小丽共同生活。父亲去世后,爷爷去世时留下遗产。小朱主张代位继承,小丽认为小朱与其未形成扶养关系,不应享有代位继承权,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若小丽在小朱成长过程中,承担其生活、教育费用,给予生活关怀照顾,双方形成扶养关系,小朱就可代位继承其父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为此时他们权利义务关系等同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 2、若小丽未对小朱进行抚养,小朱也未对小丽履行赡养等义务,未形成扶养关系,那么小朱无法基于此关系享有代位继承权,关键在于是否形成扶养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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