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继承房产的顺序怎么排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房产继承顺序有着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一、第一顺序继承人 1.配偶:在合法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互为配偶。 当一方离世时,另一方作为配偶,依法享有房产继承的权利。 这种合法婚姻关系需经过法定程序登记确立。 2.子女: 婚生子女,即通过合法婚姻关系孕育出生的子女。 非婚生子女,虽父母未进行婚姻登记,但同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养子女,经过合法收养程序,与养父母形成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有权继承养父母的房产。 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若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也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父母: 生父母,即亲生父母。 养父母,通过收养关系确立的父母。 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 二、第二顺序继承人 1.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若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并且,被继承人可通过遗嘱指定继承人,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案情回顾: 小朱离世后留下一处房产,其配偶小李、非婚生子女小胡、养父母以及兄弟姐妹小丽和小静就房产继承产生争议。小丽和小静认为自己也有继承权应参与分配,小李和小胡则主张按第一顺序继承,排除他们。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配偶小李、非婚生子女小胡以及养父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所以小李、小胡和养父母有权继承房产。 2、小丽和小静作为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因此小丽和小静此时不能继承该房产,除非小朱通过遗嘱指定他们为继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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