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宅基地拆迁补偿离婚时怎么分割的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宅基地拆迁补偿在离婚时的分割问题,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一、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 当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建造或者翻建时,且拆迁补偿是基于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等而来,这种情况下,相应的拆迁补偿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往往共同为房屋的建造或翻建付出努力。 比如,可能一方负责筹集资金,另一方负责监督施工;或者双方共同参与劳动,为房屋建设添砖加瓦。 基于这样的共同投入,拆迁补偿作为房屋价值的转化形式,自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原则上应均等分割拆迁补偿。 夫妻双方可以先通过友好协商,确定各自应得的份额。 如果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二、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的情况 若房屋是一方在婚前建造的,拆迁补偿主要是对该婚前房屋的补偿,一般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因为这部分财产是一方在婚前就已经拥有的,与婚后的夫妻共同生活并无直接关联。 不过,如果婚后夫妻双方对房屋有添附等共同投入情况,例如婚后共同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扩建等,那么对于添附部分对应的补偿,是可以进行分割的。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结婚,宅基地上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翻建,后遇拆迁获补偿。离婚时,小朱主张拆迁补偿全归自己,小李则认为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双方产生争议。另外,小胡婚前建造房屋,婚后与小丽共同装修,拆迁后对补偿分割也存分歧。 案情分析: 1、小朱与小李案中,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翻建,双方有共同投入,拆迁补偿基于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而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可先协商,协商不成法院按相关原则判决。 2、小胡与小丽案中,房屋虽是小胡婚前建造,但婚后有共同装修投入,对于添附部分对应的拆迁补偿,小丽有权参与分割,其余部分为小胡个人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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