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方单独所有的房产离婚怎么判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倘若这套房产是在婚前由一方单独出资购买的,并且已经登记在了他自己的名下,那么通常情况下,会将其认定为是这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离婚的时候,这部分房产是不会进行分割的。 因为在婚前购买房产,资金来源较为单一,且明确登记在一方名下,这就清晰地表明了房产的归属意图,所以属于个人财产。 2.要是这套房产是在婚后,由一方使用自己的个人财产去购买的,同时也登记在了他自己的名下,一般来说也会把它看作是这一方的个人财产。 不过,此时另一方是有权利要求对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以及房产增值的部分进行相应的补偿的。 婚后共同还贷体现了夫妻双方在房产上都有一定的付出,所以需要对另一方的贡献进行合理补偿。 3.当这套房产是在婚后,由一方的父母出资购买的情况,如果明确表示只赠与这一方,那么就可以认定为是这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的时候是不会参与分割的。 这是因为父母的赠与意图很明确,就是只给这一方。 但如果没有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那就意味着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在离婚的时候就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处理。 总之,要判断一方单独所有的房产在离婚时的归属问题,主要是根据购房的时间、出资的情况以及登记的情况等这些因素,综合起来进行认定。 这样可以更准确地确定房产的归属,避免在离婚时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丽离婚时,就房产分割产生争议。小朱婚前单独出资购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小朱用个人财产买房且登记自己名下,但小丽参与还贷;小胡婚后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小胡名下,未明确赠与一方。各方对房产归属争执不下。 案情分析: 1、小朱婚前单独出资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因婚前资金来源单一且登记明确,属于小朱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分割。 2、小朱婚后用个人财产购房登记自己名下,虽房产为其个人财产,但小丽参与还贷,小丽有权就共同还贷及房产增值部分要求补偿。 3、小胡婚后父母出资买房,未明确赠与一方,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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