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什么理财保险不会分割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以下这几种理财保险在离婚情形下通常不会被进行分割:
其一,倘若一方是在婚前便购置了理财保险,并且仅仅是以自身的个人财产来支付相应的保费,那么此保险就属于婚前的个人财产范畴。 在离婚的时候,这类保险是不会被分割的。 因为它是在婚前就已经确定归属的财产,与婚后的婚姻关系无关。 其二,当利用法定继承人所获得的理赔金去购买理财保险时,由于这类保险具有非常特定的人身属性,它往往是与特定的继承人紧密相连的。 所以,一般情况下,这种理财保险不会被当作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 它更多地体现了对特定继承人的保障,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 其三,要是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该理财保险仅为特定人员受益,比如指定子女为受益人,那么在离婚时,此保险及其所产生的收益都将归属于受益人所有。 这是因为保险合同已经对受益人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离婚并不能改变这一约定,所以该保险不会参与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之中。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实际情况中,到底是否会对理财保险进行分割,还得依据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进行准确的判断。 不能一概而论地认为某种理财保险就一定不会被分割或一定会被分割,必须结合具体的法律情境和合同条款来综合考量。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离婚。小朱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理财保险并独自支付保费,小胡以法定继承人获得的理赔金购买理财保险,小丽的理财保险合同明确指定子女小静为受益人。三人的理财保险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均未被分割,小朱认为婚前购买且个人支付保费不应分割,小李有异议。 案情分析: 1、小朱的理财保险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是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保费,与婚后婚姻关系无关,不应分割。 2、小胡的理财保险是用特定理赔金购买,具有人身属性与特定继承人相连,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分割。 3、小丽的理财保险指定了小静为受益人,按合同约定不应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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