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离婚协议房产归属有法律效力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这一要点,我们可以这样理解:
首先,当协议是在双方完全自愿且处于平等地位的基础上签订时,同时又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通常情况下就应当被认定为有效。 比如,双方都清楚知晓自己在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受到任何外界的强迫或误导,这样的协议才更能体现其公正性和合法性。 然而,这一效力是有前提条件的,那就是房产必须已经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倘若未办理变更登记,即便协议本身是有效的,但房产的所有权实际上并未发生转移。 这就意味着,房产在法律上的归属并未因协议而真正改变。 如果在之后的某个时间,一方突然反悔,主张协议无效或者要求重新分割房产,那么这一方就需要承担起举证责任,去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 只有在能够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其主张才可能被法院认可。 总之,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是有效的。 而房产产权的转移,必须以办理变更登记为标志,这是确保房产归属能够合法变更的重要依据。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处房产归小朱所有。签订协议时双方自愿且平等,协议也未违背相关规定。但一直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之后小李反悔,主张协议无效并拒绝将房产过户给小朱,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和小李签订的离婚协议在双方自愿、平等且不违反规定的情况下,本身是有效的。 2、由于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房产所有权未发生转移。 3、小李主张协议无效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否则其主张难以被法院认可。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