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女方的财产范围包括哪些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作出法律意义上的离婚决定之际,女方应分得的财产不仅涵盖了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富,还涉及到属于女性自身的个人财产范畴。
共同财产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工资金额以及获得的各类奖金和劳务报酬; 其次,也是重要的一点,即来自于生产和经营活动,以及投资所带来的收益; 再次,是由于知识产权的产生所获收益; 接着,是通过继承或赠与方式获取的非配偶财产,但需排除法定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所明确规定的情形; 最后,就是其他应当由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此基础上,夫妻对于上述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利。 至于个人财产部分,其涉及范围如下: 一是女性独立拥有的婚前财产; 二是因遭受人身伤害而被赋予的赔偿或补偿; 三是从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所明确指定归属于该女性的财产; 四是专供某位女性使用的日常生活用品; 五是非特定用途的其他资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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