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个人买房,婚后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关于一方在缔结婚姻前,自行出资购置的房屋问题。
在筹备婚礼之前,若有任何一方已在情理之中于婚前购买并付清全部房款且享有所有权的房产,毫无疑问应当被认作是其婚前个人财产,而不纳入到夫妻共有的经济范畴之内。 然而,若是在婚前同一方出资购房之后,出于某种特别的缘由,将该房产的所有权登记在了夫妇两个人的名义之下,那么这样的举动应该被理解为是对另一半的赠予行为,在此种状况下,这份房产则属于夫妻两人共有的财产。 (二)涉及一方家庭或者夫妻双方家庭出资购买的房产事宜。 在过去某段时间内,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所购得的房产,假如将这份财产过户至出资者子女的名下,我们认为这仅仅是对自身子女一方的赠予行径,故这类财产理应被判定为夫妻一方的专属个人财物。 反之,如果将该份财产登记于夫妻两口子的名下,那么应当视之为对夫妇双方的共同赠送,所以这种情形下的房产应当归属为夫妻共同财产。 接下来要讨论的则是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假设将这份房产登记在某一方子女的名下,据此我们可以认定这类房产是双方按照各自父母所贡献的出资额所共同所有,显然应该计入到夫妻共有的财务内容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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