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包括哪些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夫妻双方进行离婚诉讼的过程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下列财产应认定为共同拥有的财产范畴:
(一)薪资、奖金及其他形式的劳动服务所得; (二)通过生产、经营以及投资行为而获取的利润或收益; (三)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所产生的利益收入; (四)依法享有继承权或得到他人赠送的财产,但需注意,赠与人已明确表明只赠与其中一方当事人的财产不在此列,另外,若被继承人也明确表示仅配偶中的一方可以继承其遗产的话,那么这些遗产同样也不会纳入到共同财产的范围内; (五)夫妻任何一方基于自有财产进行投资行为而获得的盈利或收益; (六)关于男方和女方实际领取或者按照规定应当领取的住房补贴以及住房公积金; (七)男方和女方实际领取或是应该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以及破产安置补偿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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