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在婚前即支付足额房价全款购置房产且房屋所有权归于己身者,此种情况下,该处房产应被认定为属其个人私有财产,并不纳入共同财产的范畴内进行再分配处理。
2.倘若在婚后购买房产的行为发生,则此类房产将自动归类至夫妻共同财产的类别之中,至于如何进行具体的分配,正常情况下会采取公平份额的方式进行。
3.若在婚前购买房产时,其中一方支付了部分购房款项并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付款方名下,在此之后双方共同分担后续抵押贷款偿还责任的情形下,产权仍旧归属登记人为所有,然而,对于配偶存在的对方,登记方应当向其予以适当的经济补偿。
4.鉴于在婚前,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住房并以此作为给予子女的赠予之举的事实,我们应当考虑这实质上是父母对自己子女的个人福利赠予行为而非对整个家庭的赠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