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如何认定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夫妇之间得以就事先定好的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产生的资产做出明确的,具体规范的规定。
此等规划应采取书面形式进行记录和保存。 对于这些约定,作为夫妻关系基础的有关婚姻坚持期间所得之资金,以及提前设定之财产的规划,其对涉及各方均具有明确的法律约束力。 如果双方决定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各自所有的分配,那么在此情况下,若丈夫或妻子一方在外部背负了相关债务,而相对人知晓两人间有这样的约定,则此时应以那一方的自身财产来承担和偿还这笔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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