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方婚前贷款买房,婚后是否算共同财产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此问题,我们需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
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中的一方在未婚前签署了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且是以其本人的个人财产进行首次付购房款,同时还通过银行办理了相应的贷款,在随后的婚姻生活中,这笔贷款是用夫妻二人共有的(或双方协商确定的)共同财产偿还的,那么在婚姻关系解除后,这种情况下所涉及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双方的意愿或者通过协商予以解决。 但若双方未能就不动产事宜达成共识,那么人民法院将会作出判决,将这套不动产划归拥有该房屋所有权的一方所有,而尚未偿还完的贷款也将被视为是该不动产拥有者的个人债务。 在此种情况下,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双方在婚后通过共同努力偿还的那部分贷款以及与之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在离婚时仍属于两个人的共有财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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