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双方是否拥有共同处理权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身属夫妻其中一方的专属生活物品,理应视为该方所有,仅供其个人使用。
在两性婚姻关系中的各项财富之中,以下几种财产为被明确规定为仅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首先是法律确认的婚前财产; 其次则是由于身体遭受伤害而获得的赔偿金或补偿款; 再者,包括遗嘱人和受益人在书面协议中确定仅授予某一方的财产; 另外,就是婚姻关系建立后由某一方随身携带且视为专用的生活用品; 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系指所有依照法律和法规,或依据双方自愿约定而应归属某一方的特殊财产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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