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共同财产有怎样的认定标准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夫妻双方所获得之以下各类财产,均被认定为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范畴:
(一)工资性收入、奖金及其他形式的劳务报酬; (二)从生产活动、经营业务以及资本投资中所获得的收益; (三)因知识产权产生的收益; (四)由遗产或赠予所得财产,但如遗嘱或者赠予合同明确指定仅归属某一方的财产则不在此列; (五)一方以其个人全部财产进行投资而获取的回报或收益; (六)男女双方实际已经领取或应当支付的住房补贴及住房公积金; (七)男女双方实际已经领取或应当支付的基本养老金,以及在破产情况下应享有的补偿安置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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