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房产证上夫妻名字如何处理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若房产证上列明为夫妇二人姓名,则该物业将归类于共同拥有的财产范畴。
对于此类共同拥有之房产处理,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实物分割,指在尽量不影响到该财产在使用效果、价值以及其特殊性用途等多方面特性保持不变的前提下,进行实际分配,并依据各方所占有的比例获取各自应得的财产权益; 第二,价金分割,即将夫妻双方共同持有的物品出售,所得之卖价双方按份享有,尤其适用于当这些共有物无法实行实物分割或者实施分割之后可能会对物品的价值及用途产生损害的情形; 第三,价值补偿,即夫妻中的某一位将成为共有人的全权所有者,而对另一方应得的部分予以价值相当的货币补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