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离婚之后房产增值事项的分割标准规定如下:
首先,如果在购置房产时期,只有其中一方以其个人财产支付全部购房款,那么由于房子本身价值的增值部分附属于整个房产的总价值之内,故此并不被视为是婚姻期间的共有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当男女双方面临离婚问题时,关于这部分增值内容将会按照个人财产来处理,而不是作为夫妻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
其次,倘若购置的房产乃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拿出财产购买的,那么这种类型的房产将已被视为夫妻之间的共有财产。
在婚姻关系破裂走向离婚之际,这栋房产便被判定为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之列,因此在离婚之时,无需再对单独的房价增值部分进行详细划分与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