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补偿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土地补偿费用据法律规定,不可作为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进行分配。
这笔费用主要用于补偿被征地农民由于失去耕地所遭受的损失,其具有独特性和特定性,并不等同于男女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他处获得赠与之物所形成的财产属性,因此,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补偿款项无法被认定为可以作为夫妇二人的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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