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房产在婚后的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原则上讲,登记于婚前且在婚后继续存在及得到价值提升的房产并不必然地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若该类房产价值上涨是源于市场因素或者非人为操作所引起的自然增值,那么这部分增值应不被纳入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范畴,仍然视作原属配偶个人财产的部分; 而当婚后发生了某些有利于房产价值提高的经营和管理行为时,这导致的价值增长应被认可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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