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认定挥霍共同财产的行为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评定挥霍共同财产的标准和方式包括:
未积极主张应享有的共同到期债权、以低于市场公允价格私自处置共同财产或以高于市场公允价格以自我利益为由收购共同财产,这些都被视为恶意浪费共有财产的行径。 若出现上述情况,在夫妻双方决定解除婚姻关系并对财产进行划分时,受损失的一方可相应地要求对方减少所获份额甚至无权享有任何应得的部分。 如果解除婚姻关系后才发现存在此类问题,则受害者有权提起诉讼,申请再次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合理有依据的分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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