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政局协议离婚四年后,再起诉是否合法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现行法律体系下,针对已达成共识并经协商签订协议离婚的夫妇们,若此后因财产问题产生纷争,则可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解决。
具体而言,以下这些情况可作为审判依据: 首先,若涉案夫妇于协议离婚后的一年内对此前达成的财产分割决议产生异议,提出撤回财产分割协议的主张,那么在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理应接受并开始对案件进行审理。 然而,如果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财产分割协议的制定过程中并不存在任何欺诈、威胁或者其他显失公平的情形,那么人民法院将依据事实和法律以判决方式驳回原告的诉求。 其次,当夫妻关系处于结束阶段时,一方有意或无意地隐藏、转移、出售、毁坏其与配偶共有的财产,乃至制造债权来侵占另一方财产所有权益的,那么在离婚手续完成后,被剥夺了财产权益的一方发现以上这些不法行径的话,便有权提出重新分配原本属于他们两人共有的财产的诉请。 然而为了避免可能产生纷争,在此类案件中规定的重新分配财产的诉讼时效设定为自当事人察觉之日起的三年内。 再次,离婚程序终结之后,若是某一方出面以仍有未妥善处置的共有人产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按其要求进行财产分割,如果经过客观公正的调查确认该待处置财产的确属于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曾涉及到的共有物业,人民法院应该按照正当程序公正合法地予以分割。 毫无疑问的是,这里不受时间因素的困扰,对于财产分割的权利实现有着明确保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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