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全额付清贷款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处理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在婚前购置房屋并在婚后全额支付所有贷款的情况下,这种房产理所应当地并不属于其配偶的父母。
倘若此房产已在房地产登记部门完成了夫妻双方的共同署名手续,那么该物业便被视为夫妻的共有财产; 反之,如果此房产在婚后全部付款的资金来源为某个单一方的个人财产时,经由房地产登记部门登记仅有单一方署名的房产,就属于购房者本人的独自财产。 假如在结为夫妻之后,偿还房产贷款的资金是源自于夫妻共有的财产,无论房地产登记手续上如何表述,这个房产皆理当属于两位夫妻的共同财产。 然而,也存在另一种可能性: 即房产是由某一方的父母出资购置,在婚后该房产的所有贷款均通过父母的财务贡献来偿还,而且房地产登记部门只登载了其中一位岳父或岳母的名字,在这种情况下,该房产就归属为岳父和岳母的自有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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