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子写一个人的名字离婚怎么办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您所提出的疑问,我们认为其焦点并不仅仅集中于房产证上究竟署有几位产权人的姓名,更为重要的是需要深入关注房屋购入时期及其资金提供者的具体情况。然而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夫妇两人能够通过合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无论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哪一位的名字,只要双方都能接受并愿意进行财产分割,便无需过多担忧。但是,倘若无法通过协商解决问题,那么在对房屋进行分割时,我们必须首先明确该房屋是否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抑或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屋是由其中一方在婚前以全额付款方式购置,那么它将被视为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而另一方则没有权利对此进行分割。反之,如果房屋是由其中一方在婚前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并且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那么该房屋通常会被认定为婚前出资一方的财产,但对于共同偿还的贷款以及相应的增值部分,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折算后给予对方适当的补偿。最后,如果房屋是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购买,即使房产证上只登记了一方的名字,也不能改变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原则上应当按照平均分配的方式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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