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婚姻关系缔结前购置且尚存未偿还贷款的房产,若产权证上仅列明了一位购房人姓名,该房即视为独立于二者婚姻关系之外的一方的个人财产,即便在婚姻结束之际,其所有权仍然归属署名人。
然而,若房产证书上同时记录了两位购房人姓名,那么无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存在共同还款行为,都将被视作夫妻共有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需经过自行协商,就如何对该房产进行分割达成共识。
如若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则需提交至法院,由法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裁决。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房产证书上仅列明了一位购房人姓名,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承担了房屋贷款的还款义务,那么对于这部分共同还款的金额,署名人应对另一方予以相应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