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结婚期间男方租的房子男方可以不给女方住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若男性在婚姻前即已购置房屋并将之登记在自身名下,此房屋便归于男士的单独所有人财产范畴之内。
在此情况下,即便婚后亦然,此房屋仍被视为男士的私人财物,男士拥有对其进行处置以及支配的权利,因此,他有权决定是否允许女士入住。 然而,倘若该房屋系男士在婚前购买,但在婚后添加了女士的姓名,那么这栋房屋便会被认定为夫妇二人的共有财产,女士自然也有权利提出居住请求。 此外,在婚姻存续期间,男士租赁的房屋租金亦应被视为夫妇二人的共同财产,因此,女士同样具有居住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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