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房子写了女方名离婚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男方在购买房产时将女性名字登记为共有人的情况下,当面临离婚问题时,如何确定这处房产的归属权?具体而言,首先需要明确两种不同情况:
其一,如果该房产仅见于女方的名字,那么毋庸置疑,此房产便是女方个人所有财产,在理论上,这种情况下离婚时是无需进行任何形式的房产分割处理;然而,这里需特别强调的是,若男女双方有过书面的相关财产约定,该约定在法律框架内被视为有效约定的前提条件下,此时产生争议的房产可能就会根据该份约定而另行处理。 其二,如果这处房产的产权证书上同时存在夫妻两人的名字,即夫妻共享该房产权益,那么从法律角度看,我们应将它视为夫妻共有财产,若不幸走到离婚那一步,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自行解决房产分割事宜,若协商无果,接下来便应由法院依照分家析产的原则进行判定处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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