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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婚后一方公积金还贷算共同财产吗
分类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解答
律师解析:
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到的婚前存款购房问题,是否能被评估为双方共有财产,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
例如,在结婚前由当事人支付首期购房款,而在婚后继续承担房贷抵押的情况下,该住宅产权将被视为个人婚前财产,然而,婚后的房贷偿还部分则应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进一步说,如果房屋所有权证书上仅有一位当事人的姓名标记,那么我们可以理解为这栋房屋本质上属于该当事人的婚前财产,但仍然不影响婚后房贷偿还部分应被视为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性质。
再者,若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了当事人与其父母的姓名,那么这个房子就已经明确地被赋予给了当事人以及其父母,然而,婚后房贷偿还仍然被认为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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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4 12:4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