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恋爱期间情人节男方消费分手了怎么处理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若男方主动为女方花费财务,那么在两人结束恋情之后,一般情况下是不容许追回上述支出的。
我们需要明确,在恋爱关系中,关于财物方面的赠送行为,其背后存在着增进彼此感情的特定目的性。 因此,在失去爱情的情况下,任何单一方自愿赠送的财物,例如香烟、酒类、衣物、挎包、手表、化妆品之类的礼品,或者为了共同进行餐饮、旅行等活动而支付的,属于日常人际交往范围内的消费性资金消耗或生活开销等,均可以被视作一般的赠送行为。 然而,基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送方希望将所送之物收回的法律诉求,通常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但是,倘若涉及到的财物赠送金额较大,尽管双方在签署赠送合同时并未明确说明,但实际上两者都清楚地理解到这种赠送行为中所蕴含的期望,那就是未来能够建立起婚姻关系或是共度生活,这并非只是为了免费转移财产权益而已。 换句话说,这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赠送,应当被认定为附有解除条件的赠送行为。 如果建立婚姻关系或者共同生活的愿望未能实现,则该赠送合同将会失效,接受礼物的一方必须归还所收到的物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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