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出资买房分割比例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面临配偶双方于婚前合资购置房屋并于婚后共同偿还贷款,且该房屋所有权已被登记至两位当事人名下,在这一情形之下,夫妻如身处离婚轮回,则需要依照法定的共同财产分割法则来处理此问题。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针对婚姻持续期间、出资额比及还款状况等因素,通常可采取以下三种处理策略:
首先,若婚姻持续时间较久并且双方共同生活岁月亦颇为漫长,且在此过程之中两位当事人的出资比例相当,那么递归地讲,通常将采取均分的标准。 其次倘若婚姻关系持续的时间段较长,然而在购入房屋之时其中一位当事人的出资额相对较高,那么为了公正起见,应当先行从房产分割时所计算出的房屋市场价值中扣减掉双方在婚前所支付的部分出资,然后对于剩余财富再进行均等分配。 最后,如果婚姻关系持续时间相对较短,那么便应按照购入房屋时双方所承诺的出资比例来进行划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