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其中一方购买的房产若已登记于自身名下,并且婚后并未将配偶之名纳入该房产所有权证书之中,即便两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承担了贷款偿还义务,亦不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在婚前房屋贷款尚未全部缴清之时,尽管在婚后二人共负有还款责任,这套房产仍不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如若夫妻在婚姻道路上走向离散,对于该套房产的权益分配和处理,应依据房屋所有权登记所记载的名字为准,即该方享有对房产的完整产权,而另一方在共同承担贷款过程中所支付的款项应当得到相应的补偿。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房产在使用期间所产生的增值收益,对方同样有权获得其中的一半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