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双方同意还要冷静期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离婚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形下,依然需要经历冷静期。
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的那一天开始算起,在接下来的三十天时间内,倘若其中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了,那么他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请求。 这里所说的前面规定的期限届满之后,紧接着的三十天时间里,离婚双方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 如果双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去申请领取离婚证,那么就视同他们撤回了离婚登记申请。 这一冷静期制度的设立,主要是为了防止夫妻因为一时的冲动而做出离婚的决定。 它给予了双方足够的时间,让他们能够冷静地进行思考,慎重地去决定婚姻关系的存续与否。 通过这样的方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避免因为过于草率的决定而给双方以及家庭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它体现了法律对于婚姻关系的重视和保护,让离婚这一行为不再是一时的冲动之举,而是经过深思熟虑后的选择。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达成一致想要离婚,他们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在三十天冷静期内,小朱突然反悔不想离婚,便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小李对此表示不满,认为既然双方之前已达成一致就不应撤回。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冷静期内一方可撤回申请,小朱做法合法。 2、虽然双方之前达成一致,但冷静期制度旨在避免冲动离婚,小朱有重新思考的权利,小李的不满无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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