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江苏省购房定金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定金协议,当交纳定金之刻起,承担的法律责任便已启动。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在进行房产交易过程中,如卖方在接收到买方支付的购房定金后,未能遵守承诺,那么此种情况下应依照定金罚则执行,即卖方需向买方全额归还原先所支付的定金并同时负担两倍金额的赔偿金。在此阶段,定金的具体数目可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确定,然而须特别关注的是,其总款额不得超越交易标的物价值的20%,否则超出部分将失去法律效力。另外,对于接受定金的一方来说,如果未能履行约定,同样需要以双倍金额偿还定金;而对于支付定金的一方来说,如果违约行为发生,他们所支付的定金将无法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追回。《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明确指出,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时正式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自行商定;然而,其总额度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将不产生定金的法律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若高于或低于约定数额,均视为变更了原有的定金数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进一步规定,债务人如能履行债务,定金应当折算为价款或予以收回。支付定金的一方如未能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未达到约定标准,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反之,收取定金的一方如未能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未达到约定标准,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必须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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