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易县延期交房是否存在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延迟交付房屋达60天之久的情况实属罕见,这无疑构成了违约行为。若在购房者多次催促之后,开发商在三个月之内仍然无法如期交房,那么购房者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然而,法律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也未赋予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权利。因此,如果在对方当事人催告之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被设定为三个月。若对方当事人并未进行催告,则解除权人应从知晓或应当知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项权利。若逾期未能行使,则解除权将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