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产生的物业费是多少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并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之相关规定,所有业主均须严格依照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约定,按期足额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然而,如业主与物业实际使用人两者间已达成书面协议并形成共识,可遵照该书面约定执行;不过,作为业主,无论是否已达成书面约定,都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连带缴纳法律责任。关于物业服务费的实际缴纳办法,《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了以下几个要点:首先,业主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方式和标准,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其次,如果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就物业服务费用的承担问题存在书面约定,则应按照该约定执行,但业主仍需承担连带缴纳费用的法律责任。最后,对于已经建成完工但尚未出售或尚未交付给物业购买者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应由建设单位负责承担并支付。《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明确指出,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同时,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如有约定由物业使用人承担物业服务费用的,应尊重其约定,但业主仍需承担连带缴纳费用的法律责任。此外,对于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亦应由建设单位负责承担并支付。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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