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房地产交易中,若开发商出现“一房二卖”的现象,消费者有权向其提出经济补偿或解除合同的申请,同时要求退还所支付的全部房款及其相应的利息;此外,消费者还有权索要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金。在商品房销售商与购买方签署买卖合同之后,如卖方再以相同价格转售给第三方时,因其行为导致合同所规定的住宅销售目的无法达成,买方无法得到所购房屋的情况下,买方可依法申请解除合同、追回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和相关利息、请求损害赔偿,并有权利对卖家所需承担的赔偿责任提出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要求。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开发商因缺乏正当理由而未能按期交付房屋,则购房者有责任进行催告,并且经过催告之后,在合理的期限内倘若仍未收到房屋交付通知,此时便可依法主张解除合同关系。
此外,购房者亦有权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当合同中既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又对赔偿损失作出了具体规定时,这两项责任并不能同时适用,应选择其中金额较高的一项予以执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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