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邳州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作出如下解决方案:
首先,守约一方有权通过立即告知对方的方式,停止合同的正常履行。 其次,若在接收到关于暂停履行合同的通知之后,违约一方未能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且亦未恢复其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然而却依然请求预购房继续按照原合同内容进行履行,此时,守约方可选择拒绝对方的这一请求,并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行使解除权来解除本合同,同时对违约方追究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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