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中违约金如何计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违约金问题,应依据如下原则进行处理:
首先,当当事人提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而要求予以减免时,须依据违约金超过实际造成的损失的30%作为合适的调整标准; 其次,若当事人主张因为约定的违约金过低而要求提高时,则需根据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实际损失来确定新的违约金金额。 其次,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违约金数额或损失赔偿额计算方式的情况,可参考以下标准进行确定: (1)如涉及到逾期付款的情形,应按照未支付的购房款项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收取逾期贷款利息的相关标准进行计算; (2)若涉及到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情况,则应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内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经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进行确定。 最后,因出卖方原因致使买方无法在以下期限内获得房屋产权证的,除非双方另有特别约定,否则出卖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2)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的房屋,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算,为期90天; (3)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经竣工的房屋,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为期90天。若买卖合同中并无约定违约金或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可按照已支付的购房款项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收取逾期贷款利息的相关标准计算违约金的具体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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