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院一房二卖规定是什么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在处理房产二次出售问题上的最新法律法规明确表示:在商品房销售合同签署之后,卖方若再将此物业转让给第三方,致使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使得消费者无法获得其购买的房屋时,他们有权要求取消这份合同,收回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关利息费用,并且要求卖方赔偿由此带来的所有经济损失。与此同时,消费者还可以请求卖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不超过已支付的购房款总额的双倍。
当卖方在签署商品房销售合同时,故意隐瞒了该物业已经出售给了第三人或者是作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从而导致合同被判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情况下,购买者同样有权利要求卖方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利息费用,并要求对方赔偿因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在此基础之上,购买者还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不超过已支付的购房款总额的双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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