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金山安置房交房延期有赔偿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延迟交付房产的违约行为,约定的违约金标准通常为每日按照房产交易总额的万分之五进行计算支付。
然而,这个标准并非固定不变,若违约金数额经由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并达成共识,那么这个金额可能会有所不同; 另外,如果经过深入调查发现违约金设定过高,则可通过司法程序请求予以适度降低。因此,从严谨的角度来看,延期交付房产的违约金并无固定的衡量标准。从买卖关系的角度出发,买方获取房产的对价便是支付了约定的购房款项,也就是说,买方能够享有租金收益的前提条件是其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并支付了购房款项。因此,如果我们将"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视为净利益的话,那么在卖方延期交付房产的情况下,买方所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便应当是租金收益减去购房成本,其中包括分摊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损失。由此可见,所谓的买方在延期交付房产期间因购买房屋而占用或借贷的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损失实际上已被包含在租金收益损失之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减损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第五百九十二条【双方违约和与有过失】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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