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东胜区一房二卖如何维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特定的情形之下,例如,当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出现了商品住房被重复销售的情况时,购买方有权向发展商提出赔偿请求,以弥补其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此外,若此类事件导致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失去法律效力,购买方还有权要求终止原有的合同协议,并追讨已经支付的买房价款以及与之相关的利息补偿。 其次,对于卖方擅自将原本属于购买方的房屋再度出售给第三者的行为,如果已使得商品房的买卖合同无法按照约定实现其根本目的,作为买方,您便拥有了解除该合同关系的权利,进一步要求退回所支付的购房资金以及连带性利息费用,同时,按照法定程序,您亦有资格寻求相应的经济赔偿,最高额度可达到已支付购房款的两倍。这种权益亦适用于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后,卖方为了谋求更高的利润而再次将同一处房产出售给他人,从而导致买方无法顺利取得房产的情况。在此类情况下,您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资金及利息、赔偿损失,同时,您还有权要求卖方承担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两倍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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