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起算日期,应当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时间作为起点,同时以最终实际交房的日期作为终点进行计算。对于违约金的起算日期这一问题,我们必须明确地理解,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交房日期就应当被视为违约金起算日期的依据,也就是说自合同约定的交房之日的次日开始便应当启动违约金的计算过程。在此情况下,我们需要考虑到以下三种可能出现的情形:
首先,假如卖方并不符合交房所需的全部法定或约定条件,却擅自提前将房屋交付给买方,那么买方有权拒绝接收该房屋,并且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也应当由卖方自行承担;
其次,若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之后,卖方仍然无法满足交房所需的全部条件,那么卖方应当对逾期交房所导致的违约行为负责;
最后,如果尽管卖方尚未达到交房所需的全部条件,但买方实际上已经接受了房屋,那么卖方就已经履行完毕了向买方交付商品房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