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带租约商铺如何销售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首先,关于“房屋买卖不破租赁”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两大方面: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文简称“民法典”)的第七百二十五条和第七百二十六条分别对其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描述如下:
(1)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在租赁期限内,即使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影响到原有的租赁合同的有效性; (2)而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当出租方决定出售所出租的房屋时,必须在出售之前的合理期限内向承租方发出通知,并且承租方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房屋。 其次,关于“房屋买卖不破租赁”的具体内容,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要满足“买卖不破租赁”的构成条件,需要确保租赁合同本身是合法有效的,同时在租赁期间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因为买卖、互易、赠与、投资、继承、遗赠、企业合并等各种原因发生了变化; (2)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可能会受到限制或排除适用,例如租赁物被政府没收或者征收的情况;又如在先设定抵押并出租之后,如果抵押权已经经过登记,那么就不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再比如,如果房屋在出租前已经被法院依法查封,同样也不能适用这一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用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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